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法院對侵權者施加的民事責任應當達到三個基本目標:一是使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二是使著作權人所蒙受的損失獲得充分的賠償;三是防止侵權者今后繼續從事侵權行為。圍繞著這三個共同的目標,各國的著作權法都規定了基本相似的民事救濟措施。
(一)停止侵害
著作權是由一系列專有權利構成的,在未經得著作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就如同闖入了他人控制的領域,就構成了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行為,此時無論侵權者的主觀狀態如何,都應當立即停止集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中包括了人身權利。當侵權行為侵犯了著作人身權,導致其人格利益受到損害時,就無法單純通過經濟賠償挽回對著作權人造成的傷害,法院應當判令侵權人通過完成某些必要的行為來消除對著作權人的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對著作權人進行精神撫慰。
(三)賠償損失
當侵權人具有過錯,且導致著作權人蒙受損失時,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人具有過錯并非構成直接侵權行為的要件,但具有過錯是承擔賠償損失這一民事責任的前提。沒有過錯的侵權人雖然也會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害,但這種侵權行為缺乏道德上的可責備性,如果規定由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話會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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