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秾@▽嵤┘殑t》第28條第2款規定:“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第35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1節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中的各項外觀設計應當為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例如,均為餐用盤的外觀設計。如果各項外觀設計分別為餐用盤、碟、杯、碗的外觀設計,雖然各產品同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但并不屬于同一產品。”第9.1.2節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產品的其他外觀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觀設計相似......”
綜合上述規定,同一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是指:針對同一產品,將與其基本外觀設計相似的不超過十項的多項外觀設計通過一件申請提出,國家專利授權機關審查符合授權條件后,通過同一件授權文件,對同一產品同時所授予的多項外觀設計專利權。同一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雖然都是針對同一產品,并且都與其基本設計相似,但實際上是各自獨立的幾項外觀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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